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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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51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
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