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3 條
用戶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
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
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