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其所經營業務項目,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 並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電信事業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 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會計準則,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