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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經交通部核准:
一、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者。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