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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發展電信事業,得商同教育部設立電信學校或在高中 (職) 及
大專院、校增設有關科、系、所,造就電信人才;並得要求電信事業自其
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金額從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