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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6-3 條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
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