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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第 56-2 條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