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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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1 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