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條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 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 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