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8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
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