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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文件或物 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