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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 運系統營運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