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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7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之運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其
投保金額,得另以提存保證金支付之。
前項投保金額、保證金之提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