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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第 42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
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
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從業人員應予緊急應變訓練,使其確切瞭解並確
實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