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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
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