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並應有緊急逃生之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 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應設異物入侵軌道之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 大眾捷運系統設施及其運作有採取特別安全防護措施之必要者,應由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