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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6 條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
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
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