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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5 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核准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經主管機
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