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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 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 ,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