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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1 條
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 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