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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8 條
已登記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變更組織、名稱、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
,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