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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7 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
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