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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3 條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