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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6-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或撥用之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或依規定得以多
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之公共設施用地,適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