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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4 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 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 時收取,得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