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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停車場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