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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57-1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
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
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
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
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
照執行勤務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