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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8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