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 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 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