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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