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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4-1 條
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 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 ,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