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1 條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 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 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