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 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 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