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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0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 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 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