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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