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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5 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 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