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 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 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