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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8 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
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
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