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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83-2 條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
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
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