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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
第 35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 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