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 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 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