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 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 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 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