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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73-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 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就其 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