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 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 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 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