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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45 條
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
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
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
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
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
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