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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38 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