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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