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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26 條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
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