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 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 前項關於非公司組織所採會計制度,既經確定仍得變更,惟須於各會計年 度開始三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