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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10-1 條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
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
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
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