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7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按規定時間提送各種帳簿、文據者 ,稽徵機關應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經提出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繳款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 徵法第十八條規定送達外,並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之罰鍰。